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粮油、肉、菜、蛋、奶等民生重要商品价格监管工作,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各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通告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可拨打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督举报电话: 12315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