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常常推杯换盏,情绪高涨。然而,总有些人因聚会喝酒而“失控”,面对一些小事便一言不合就动手。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双方关系破裂,更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让人追悔莫及。近期,东河派出所辖区居民张某却因一点小事儿与罗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将罗某某打伤,最终落得被行政拘留的下场。
近日,东河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被人殴打。随后值班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张某与罗某某二人为亲戚关系,利用假期休息时间大家相聚一堂,共叙家常,不料酒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张某使用盘子击打罗某某头部导致其头部挫伤,张某对其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张某的行为严重严重危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东河派出所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张某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400元的处罚,现已安全投所执行,罚款已缴纳完毕。
接下来,东河派出所将继续以“冬季行动”为契机,集中开展社会治安秩序专项行动,深化社会治安防控。紧盯重点区域、压实安全主体责任等举措,整治打架斗殴违法犯罪,降警情、压发案、护安全,不断提升打击破案效能,净化辖区社会治安环境,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来源: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东河派出所)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