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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16:31:06 来源:内蒙古商报  原创 大字 小字

  本报讯(记者 张鑫)7月29日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于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条例》总共21条,主要内容有:赋予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条例》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赋权清单。《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赋权清单;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赋权清单确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规定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联动。《条例》明确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活动,接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

  提出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运用现代化智能手段,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细化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保障措施。《条例》明确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的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需求等状况,合理配备执法人员,配置执法车辆和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以罚没款作为经费来源,不得将罚没款作为考核指标。

  随着《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出台,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对严格执行“三项制度”、文明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等内容进行专项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才能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我们坚信,随着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的提高和基层执法事项赋权的进一步丰富,这支队伍将会更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与此同时,今后在《条例》的贯彻落实过程中,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街道要根据承接能力等工作实际,明确好赋权后的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健全权力监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赋权接得住,用得好。

编辑:默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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