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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千家万户,内蒙古让“小物业”更好惠及“大民生”!

时间:2021年12月16日 18:37:49 来源:内蒙古商报  原创 大字 小字

        内蒙古商报新闻客户端消息(记者 张鑫) 1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在呼和浩特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鹤就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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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鹤介绍,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不同角度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调整,为确保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住建厅在前期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对原有《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正。于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新《条例》聚焦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委员会建立、前期物业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区域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相关法律责任等,从多个方面对物业管理和服务内容作出修改。

  目前,很多住宅小区存在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经费短缺、作用发挥难等问题。新《条例》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增加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的筹集渠道;增加物业管理委员会条款,为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提供补充。通过以上三项措施写入条例,进一步解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经费短缺、作用发挥难等问题。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涉及业主的安定生活,也涉及到上述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经济利益和职责履行,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对以上问题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经验收合格后,应依法依规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管理,并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及其以外的设施设备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同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一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专的维修范围,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及其以外设施设备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此外,近年来,因违规装修出现公共设施受损,形成公共安全隐患等新闻履有发生,针对这类生活实践中发生的问题,新《条例》也制定了“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和保修职责罚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信息公示、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阻挠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各方责任主题,处罚主体、执法主体、处罚金额、赔偿责任以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

  同时,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在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督促建设单位按时完成保修。如果未按规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管理牵动着千家万户。张鹤表示,接下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与有关部门成立厅际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推动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并加快推进后续配套制度建设,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完善物业服务管理制度体系,不断提升物业服务制度化、法治化、标准化水平,推动全区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编辑: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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