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纪委监委近日通报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4.兴安盟突泉县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王忠伟接受请托,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破坏法治营商环境问题。王忠伟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帮助马某化解涉法信访问题,承诺对邰某某虚开发票案从轻判决,承诺帮助刘某某等2人推进贪污案再审、合同纠纷案执行进度,延期宣判乔某某骗取贷款案等,累计收取“好处费”257万余元。王忠伟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通辽市财政投资评审技术服务中心原总工程师、主任科员刘丽新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问题。刘丽新在某公司中标服务费评审工作中,遇有争议事项,不主动与企业沟通,不积极向上级汇报、不理睬企业合理诉求,造成不良影响。刘丽新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6.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潘喜龙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潘喜龙接受其外甥张某某请托,将所任职机关某综合楼基建工程交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张某某承建;在工程建设中,进一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某公司和某经销商钱款。潘喜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依规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卞辑)